“求料无门”、“机器等布”,这是近期很多口罩厂家遇到的生产之困。因为口罩关键原材料熔喷布短期内扩产慢,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哄抬倒卖,导致熔喷布的价格暴涨了近20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了一批案件,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包括一起哄抬熔喷无纺布案件。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分别系企业经营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两部门权威解释//


近日执法司法机关集中打击哄抬熔喷布价格的行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案件涉及熔喷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做了重点介绍。


熔喷无纺布(简称熔喷布)被称为口罩的“心脏”,就是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能有效阻隔、吸附病毒和细菌,是生产口罩的关键原材料。在当前国际国内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口罩是一线防护、企业复工、民众出行的必备品,产生巨大的刚性需求,成为疫情防控的战略性物资。而作为关键原材料的熔喷布,由于其生产条件要求高,短期内扩产慢,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甚至出现“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严重影响口罩生产和防疫部署,危害十分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快速反应,主要有以下安排和考虑。



首先,密切配合,迅速出击。在发现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主动出击、检察机关密切跟进积极配合,迅速突破并查处了一批案件。这次发布的案例一就是近期联合打击哄抬熔喷布价格违法犯罪的实例。应当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双方要再接再厉,继续保持严惩态势,合力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坚决防止这类违法行为抬头。


其次,突出重点,打早打小。哄抬熔喷布价格的手法,主要表现为转手倒卖、层层加码,当然也包括一些囤积居奇行为。总的看,转手倒卖的利益链条越长,价格哄抬的就越高,熔喷布进入工厂投入生产的时间就拖的越久,对整个防疫物资供应造成的影响就越大。针对这种行为特征和危害性,我们不能仅看每个环节的哄抬幅度,而应根据转手倒卖、囤积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滞留时间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坚持突出重点,打早打小,尽快斩断阻碍熔喷布供应的“黑手”,打通市场流通的“堵点”,确保关键原材料及时进入生产环节。


最后,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从办案情况看,哄抬熔喷布价格的,多数是中间转手倒卖、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今天针对熔喷布,明天又有可能针对其他物资。在当前防疫关键时期,对于这种严重悖离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中色非洲矿业有限公司基于大数据的金属矿山智能管控新模式”等200个项目榜上有名。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应用推广。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个体经营者。


2019年11月开始,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在销售价格上,曹某为牟取暴利,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曹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哄抬疫情防护用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并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三: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并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被告人黎某系上述被告单位的经营人。另外,黎某还经营D公司(另案处理),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与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单位和D公司销售9501V+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销售9501VT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网店上连续涨价,最终将上述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涨至每盒398元。经查,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经营数额达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6万余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网店在大型电商平台上协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哄抬市场价格、扰乱防疫紧俏必需用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经营者,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A、B、C三家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20年3月23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四: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谢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初,被告单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2020)沪0117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来源: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