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投资碳纤维企业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得碳谷”)的20亿元实缴出资纠纷有了最新进展。


9月15日,康得新披露公告显示,康得新已向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康得碳谷,而案件第三人则包括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下称“荣成市国资公司”)和公司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康得碳谷于2019年7月19日做出的解除康得新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告显示,荣成市法院已于9月6日立案受理,但关于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期限却出了状况,康得新表示,案件存在因无法按照《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进而导致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9月16日,新京报记者与康得新行政人员联系,对方表示:“已经交费了,已经立案。”


此外,在最新的公告中,康得新方面表示,公司已于9月6日收到财务总监王瑜的书面辞任报告。申请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瑜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仍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公司任职。


康得新方面强调:“王瑜的辞任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授权赵军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同时透露,目前王瑜已被苏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收到通知后仅剩一天时间?



律师:一般在收到通知起7天内即可,9月15日,康得新公告表示,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对此,康得新表示,因公司于9月12日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书未列明案件受理费账户信息,且要求凭本通知书现场缴纳。鉴于9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本案存在因无法按照《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进而导致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风险。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荣成市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及立案事宜。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荣成法院的表述不太严谨。如果有代理律师在现场,法院当场开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那就是从收到的第二日起计算七日;如果代理律师不在现场,法院就可能把通知书邮寄送达,如果是邮寄送达的,就是从当事人收到开始算,缴费期限是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书之后的七日内(收到通知书当日不计在内),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会往后顺延一天。


新京报记者就此致电荣成市人民法院,暂时未能取得联系。


此外,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建平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一般立案当天会给缴费通知书,如果立案的时候没有给,就会邮寄给当事人,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按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一般按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来缴费就行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康得新在公告中表示,康得新是康得碳谷的股东,持有康得碳谷20亿元的股权,该20亿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已经实际出资。2019年7月19日,康得碳谷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解除了康得新的股东资格。康得新进一步表示,康得碳谷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公司的股东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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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集团是否抽逃出资?事件引深交所关注


今年7月31日,康得新披露公告显示,在康得碳谷于7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85.71%股权投票同意通过解除康得集团、康得新股东资格的议案,缘由是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通过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全部出资予以抽逃。


对此,康得新在公告中表示,鉴于公司自身是否实施了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方式、抽逃具体金额等事项均存在争议,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康得碳谷临时股东会中,对相关议案投否决票。


这也意味着,85.71%的赞成票来自康得碳谷另外两大股东康得集团71.42%和荣成市国资公司14.29%。


根据康得新过往披露的公告显示,康得新、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荣成市国资公司于2017年10月承诺分别向康得碳谷增资20亿元、90亿元和20亿元,而康得新、荣成国资公司已全部出资到位,康得集团则仅出资2亿元。


今年8月5日,康得新披露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告显示,案件原告为荣成市国资公司,被告为康得碳谷,第三人为康得新和康得集团。


荣成市国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康得碳谷2019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康得碳谷办理2019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相关的法定减资程序等。


上述事件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其在8月7日下发关注函进行了多方面的询问,其中包括康得碳谷主张“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通过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全部出资予以抽逃”,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对此,康得新在8月12日的回函中表示,经公司内部调查以及参与证监会阅卷所获得的初步信息了解,对康得碳谷的抽逃出资主要系因康得碳谷加入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之间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所致,根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康得碳谷作为现金归集的成员单位,其资金被实时归集至康得集团在北京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从而致使康得碳谷的资金被划转,康得新并不存在抽逃对康得碳谷出资的行为及事实。


此外,深交所要求康得新函询康得集团,让其说明对《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投出同意票的原因,是否损害康得新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请康得集团说明其与康得碳谷及其他股东之间是否达成任何意向、协议及利益安排。


康得新表示,公司于2019年8月8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康得集团寄送了相关函件,但截至8月12日,公司尚未收到康得集团相关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