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新纶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纶科技受到处罚主要与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方面有关联。


在虚构贸易业务方面,新纶科技于2016年至2018年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



公告披露,新纶科技伪造相应的出库和入库单据,并按采购金额的 15%计算税费和采购金额的3%计算手续费支付给张某控制的公司,同时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某控制的相关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物料购销形成闭环,对应的收付款形成资金闭环;上述贸易物料循环、资金闭环均可追溯至财务账,且资金闭环与贸易物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对应关系。综上,上述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为虚构业务。


虚构贸易业务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 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另外,宏辉电子为新纶科技关联方,2017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38,52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不过,新纶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此外,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 年度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但新纶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来源:新纶科技公告